《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既是我国广大人民同一切破坏环境与生态平衡的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也是我国人民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方面的行为准则;它既是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法律依据,也是我们子孙后代繁荣昌盛的保证。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包括:①有关环境的概念、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及各级政府的职责;②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规定;⑤法律责任及奖、惩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