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卫生局关于做好2013年护士首次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我县2013年护士首次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的通知》(鲁卫医字〔2013〕106号)要求,我县2013年度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将于11月28日正式开始,结束时间为12月9日,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我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及延续注册材料的初审、信息录入及制证工作,同时做好注册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二、护士首次注册
(一)首次注册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二)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3、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盖人事档案章的复印件2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我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2份;(见附件2)
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所有内容缩印的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9、护士执业注册考核表原件1份;
10、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表格为附件6)。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正反面,粘贴成册均不装订,每人分装2个标准档案袋(原件及注册材料各一袋)。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2、县卫生局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制证打印,并在《护士执业证书》照片处加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在“注册机关印”处加盖“山东省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