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6〕53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市护士注册工作定于2016年10月18日—11月18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首次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注册条件者;
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二、注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
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四)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注册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证明说明见附件3);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 6 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 1 张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注:办理护士集中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 1 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办理程序
各县(区)卫计委、各医疗机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经审核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市卫计委初审,由市卫计委统一将材料报送省卫计委。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卫计委、各医疗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中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市卫计委原则上不接受个人办理业务);
(二)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各县(区)卫计委、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我市护士注册工作安排(见附件3)办理,我市护士注册在市市民服务中心七楼市卫计委窗口(联系电话:0553-2963064)。
芜湖市卫计委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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