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首次注册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一)名称:护士首次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第八条规定: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自治区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扁平化办理护士首次注册(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邕直属医疗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护士注册外)。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公民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二)实施范围: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六、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另交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健康体检表》的照片为同一底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普通全日制三年护理学/助产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未载明“普通全日制、三年”等重要内容的,请回学校开具证明);
4、申请人学历教育期间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需原件保存机构出具证明;实习时间不足8个月的,请回原实习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补足实习时间,并出具实习鉴定表,加盖实习医院公章)或者护士执业注册护理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5、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8、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9、集体办理执业注册的提交“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崇左市:广西民族医院
柳州市:柳州市人民医院
桂林市:桂林市人民医院
梧州市:梧州市工人医院
贺州市:桂东人民医院
玉林市: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港市:贵港市人民医院
百色市:百色市人民医院
钦州市: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池市:河池市人民医院
北海市:北海市人民医院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0773-5812231 0773-2827802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二、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