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考核内容
(1)笔试考核内容:医学基础知识、专业基本理论。
(2)面试考核内容:本专业的专业知识、理解分析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医师职业道德水平等。
(3)技能考核内容:医疗基本功、医学专业技能等。
7.考核时间
根据报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组织考试。笔试时间为9月19日上午9:30;面试时间为9月19日下午14:30;技能考核时间为9月20日上午9:00。
(四)确定初步拟聘进入试用人员
考核合格者按岗位从高分到低分(若总成绩相同,按技能考核成绩排序)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试用人员名单。
(五)试用期
按照笔试、面试、技能考核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确定进入试用名单。由各用人科室进行试用考核,试用期1个月,试用合格者进入体检。
(六)体检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2.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七)确定拟聘人员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
(八)其他事项
1.以下三种情况不予录用:
(1)单科考核过程中,有考官同意录用票数未过半者,不予录用、不予递补。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不予递补。
(3)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岗位递补
参照成人办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1)进入体检人员因本人原因放弃体检导致岗位空额,按照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2)进入体检人员因体检不合格导致岗位空额,按照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九)签订合同
体检合格者,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确定岗位后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纪律监督
(一)邀请区人社局、区卫计局相关人员到现场对考评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申诉,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参加考评人员与应聘者有直系、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若有违纪违法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相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不严格执行招考方案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四)应聘人员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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