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的形式
根据岗位需要,本次面试采取公共面试(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
报考人员在参加面试时,必须携带面试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不可。
(五)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分值为100分,报考人员面试合格成绩需达60分,方能进入考核程序。按1:1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面试合格成绩需达70分,方能进入考核程序。相同职位招聘数末位出现两人以上成绩并列时,以加试的形式及结果重新确定排序。面试成绩在当天面试结束后公布。
五、考核
(一)考核人选确定
直接面试考核人选的确定: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二)考核工作由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由两人以上组成。
(三)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以及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考核的同时,要对应聘者报考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复审。
(四)考核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据实写出考核材料,并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三份),考核组成员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核不合格,不能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本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
六、体检
(一)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由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体检时间及安排详见体检公告。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符合当日复检的项目安排当日复检;符合当场复检的项目,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由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另行确定复检医院,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第五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六、公示和聘用审批
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面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名册送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后,在兴安县卫计局、兴安县人社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同意拟聘人员名单的通知;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招聘单位签订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公开招聘的卫生技术人员一经聘用,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36号)规定,在1个月内办好相关聘用手续。招聘单位负责填写《广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审批表》和《广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名册》;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岗位、工龄认定和工资等聘用手续的审批工作。
本次招聘人员中有40人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基层单位用人新机制管理方式,比照同类实名编制人员执行,同岗同酬,在工龄计算、工资套改和公租房分配等方面与实名编制人员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按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有5人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方式,其待遇按照《关于转发〈关于桂林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兴编办[2007]0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