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案
2006 — 2007学年 春 季学期
所在单位 护理学院
系、教研室 护理学基础
课程名称 护理学导论
授课对象 2005级护理本科
授课教师 罗晨玲
职 称 副教授
教材名称 护理学导论
授课题目 护理专业中的法律问题
南方医科大学教案首页
授课题目 | 第十三章 护理专业中的法律问题 | 授课形式 | 讲授、讨论 |
授课时间 | 2007.4.25 | 授课学时 | 2 |
教学目的 与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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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定义 二、中国的法律形式 三、中国的法律体系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二节 与护理专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节 护理工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
重 点 难 点 | 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 二、与护理专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三、护理工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
主要教学 媒 体 | PPT Word文档 | ||
主 要 外 语 词 汇 | Law, law problems in nursing, Criminal law, Civil law | ||
有关本内容的新进展 | 护理立法的进展,举证倒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 | ||
主要参考资料或相关网站 | 1. 《法律基础教学案例》,郭玉坤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
系、教研室 审查意见 | 已审合格,同意授课。 | ||
课后体会 |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 时间分配和 媒体选择 |
第十三章 护理专业中的法律问题
【提出问题】 【展示教学内容】 【给出教学目标】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定义 广义上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法规 三、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 第一章 总 纲 级人民政府 (二)基本法律: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 1. 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其它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卫生法、婚姻法、经济法、军事法等。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 二) 法律制裁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根据所应负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是国家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二节 与护理专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一、护理立法的概况 (一)世界各国护理立法概况 1. 英国于1919 年率先颁布了护理法。荷兰于1921 年颁布护理法,随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护理法。 2. 1968 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并专门制定了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的纲领性文件:《 制定护理法规的指导大纲》, 为各国的护理立法提供了系统而权威性的指导 3. 至1984 年, 欧美18 国、 亚太地区12 国、 中东20 国、 东南亚10 国及非洲16 国, 都制定了护理法 (二)中国护理立法概况 1. 1948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经大会决议,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但由于战事未付诸实施。 2. 我国卫生部自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为了尽快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3.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情况 大量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涌进护士队伍。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无法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护理教育萎缩,损害了护理事业的基础;护理事故难以控制,护理质量无法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 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四章 执 业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病历书写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www.med126.com/yaoshi/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四) 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医务人员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规定逐级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四、举证倒置 (一)举证责任 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举证倒置 指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否定其主张而承担责任的一种举证分配形式,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护士在工作中应具备举证倒置的法律意识,注意收集、记录资料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且合乎法律法规,以降低职业风险。 第三节 护理工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处理及执行医嘱 (一)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评估及治疗的法律依据。 (二)护士处理医嘱时,经仔细核查,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执行医嘱。 (三)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 (四) 护士执行医嘱时,应注意: 1. 对医嘱有疑问时,护士应先证实医嘱的准确性 2. 如果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士应向医生指出。若医生仍执意要求护士执行医嘱,护士有权拒绝执行,并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 3. 明知医嘱有错误,但护士不提出质疑,或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4. 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 5. 慎对口头医嘱及“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 二、护理记录 1. 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完整、连续、字迹清晰。 2. 记录者需签全名。 3. 有书写错误时,应在错误处划线删除并在上面签名。 4. 护士在工作中应具备举证倒置的法律意识,注意收集、记录资料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且合乎法律法规,以降低职业风险。 三、入院与出院 1. 护士接收患者入院的唯一标准是病情的需要。护士无权将一个经济困难而生命垂危的患者拒之门外。 2. 若因护士拒绝、不积极参与或工作拖沓而使病人致残或死亡,可被起诉,以渎职罪论处 3. 如果病人拒绝治疗而自动要求出院,护士应做耐心的说服工作,病人或其法定的监护人执意要求出院,应让其签字并做好记录。 四、麻醉药品管理 1. 麻醉药品主要指鸦片、杜冷丁及吗啡等药物。临床上限用于术后、晚期癌症及一些危重病人的对症处理。 2. 这类药物由专人锁于专柜内负责保管,护士只能凭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 3. 如护士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 五、护生的法律责任 1. 护生是学生,她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 2. 护生一旦发生护理事故,按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及经过,带教老师和护生酌情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如果未经带教护士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护理事故,护生应负主要法律责任 4. 带教护士如对护生所指派的工作超出其能力,发生护理事故,带教护士应负主要的法律责任,护生负相关的法律责任,所在的医院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 结 形成性练习 | 案例 www.med126.com引言,提问 5’ PPT 大一《法律基础》学过,复习 10’ 15’ PowerPoint 结合前例启发 PowerPoint 讲授 25’ 对比讲授 举例说明 PPT 30’ 介绍新进展 举例 Word文档 40’ 50’ PowerPoint 结合前例讲授 讲授、举例 70’ 80’ 提问、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