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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电子教材:第一章 绪论
来源:河北医科大学 更新:2013/10/14 字体:

新学期开始了,从今天我们开始学习一门新课程——法医学,只有了解这门课程,才能认真学好这门课程,因此我们首先学习法医学的: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www.med126.com/rencai/  法医学概述

一、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的定义

1、法的定义: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从结构上看,法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3、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4、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5、医学:研究人类健康与疾病的科学,研究内容包括:人的出生、生长发育、疾病(损伤)、衰老、死亡。分为:基础医学(普通基础和医学基础)、应用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及其他特种医学学科)。

6、法医学: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学科。

图形示意:

7、法医学产生的原因:①为立法提供医学资料:如脑死亡医学技术问题的解决;②为执法和司法提供证据。司法的原则其中之一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法医学与医学

法医学作为一特种医学应用学科,与医学关系密不可分,表现:

1、法医学属应用医学,需要有广阔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同时也需要掌握生物学、物理学和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这些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法医学的存在和发展密切相关。遗产学——亲权鉴定,人类学和解剖学——种族、性别、年龄和身高,化学、生物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的理论与技术——斑痕的检验,病理学和病理生理学——死因和死亡机制。

2、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如尸体现象,致伤物的推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

3、法医学的发展和成就又将进一步丰富医学的内容。如医疗纠纷案件的分析鉴定。

三、法医学的分支学科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实践对法医学检验的广度和深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现代法医学逐渐建立了具有不同研究对象、范围和方法的分支学科:

(一)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 研究内容:死亡的发生发展过程、表现形式、影响因素;死亡机制;不同原因死亡时病理组织学变化的特征;死后变化;死亡与损伤、中毒和疾病的关系。

法医病理学研究检验的目的:

1、确定死因  死亡原因的判定主要是鉴别暴力死和非暴力死。

2、判断死亡方式  自杀、他杀及灾害事故。

3、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剖验时所经历的时间。

   损伤时间: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

4、推断致伤物   致伤物是指造成损伤的物体。致伤物的使用可能有职业或生活习惯的特点,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在多名犯罪嫌疑人施加暴力的情况下,造成不同部位损伤及致命伤的致伤物确定,可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5、个人识别  确定某活体或尸体的身份。高度腐败、空难及火灾等。

6、医疗事故有关的鉴定   死亡原因;医疗事故的鉴定。

(二)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forensic physical evidence)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研究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是生物学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通过对检材的理化性质、各种遗传标记的定性和分型的研究分析,对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人属性等问题作出鉴定。根据检验和研究内容的不同,法医物证学进一步分为:法医血液遗传学(forensic hematogenetics),法医人类学(forensic anthropology),法医牙科学(forensic odontology)。

(三)法医临床学(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残及其他病理生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的对象为活体。通过对损伤所致机体病理生理状态产生的机制、发生发展过程及各种临床检查结果的研究分析,对损伤的性质、损伤的程度、劳动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病理生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作出鉴定。

(四)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病理、病理生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通过对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造成机体器质性损害和功能障碍的机制和临床表现、病理改变的研究和分析,对是否中毒、是否中毒死及中毒方式、毒物的性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等作出鉴定结论。同时要阐明毒物的量与中毒和死亡的关系。

(五)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生物学检材。通过对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对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谢衍生物、毒物的性质与毒物得量作出鉴定。

(六)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通过对受检者的精神状态的检查分析,对受检者是否患有精神性疾病及类型,在某一期间是否处于精神异常状态及程度等作出鉴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法医学的任务

接受委托,对法律相关的人体及成分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依据。

第二节  临床医生与法医学

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应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但作为应用医学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一名医生,在临床工作中会经常遇到与法医学有关的各种问题,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和技能是十分必要的。

一、临床医师与医学鉴定人

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诉法一百二十条二款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临床医师可受聘作为医学鉴定人。

作为医学鉴定人,在从事鉴定工作时,应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

1、专业技术水平

2、法医学的基本知识

3、较高的综合素质   出庭质证

二、临床医生与证据

伤害案件被害人首先接触的往往是医生。病历资料是重要的书证资料。如对于血气胸有无呼吸困难的鉴定。

三、临床医生与“患者”

涉及夸大(或隐匿)病情,造作伤,诈病等。

如牙齿的损伤。

四、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

在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与临床医疗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临床的诊断和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涉及带病投保、自伤诈保、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预后估计等。

五、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

了解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程序。

第三节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包括:现场勘验、活体检验、尸体检验、物证检验及书证检验等。

一、现场勘验

现场(scene):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

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

现场勘验一般是由侦察员、法医、痕检员等合作完成。

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

二、活体检查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受检者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的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具体有:是否损伤,损伤的性质、时间、程度、预后、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及推断致伤物和作用方式;个体的性别、年龄、发育状态;性功能、生殖能力、是否被强奸、妊娠、分娩;精神状态;是否诈病、造作伤、有无虐待。

三、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法医解剖应由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法院及医学院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

1、(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2、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3、医疗纠纷。

四、物证检验

物证(material evidence)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法医学检验的物证主要是人体成分留下的痕迹。

五、书证检验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

第四节  法医学鉴定

一、鉴定与鉴定人

鉴定:将司法或行政机关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的过程。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

法医鉴定人:

鉴定事由:委托要求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原鉴定项目有遗漏或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

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形:

①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或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②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③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④鉴定的程序不合法的;

⑤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⑥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⑦对初次鉴定有异议的。

复核鉴定: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二、法医学鉴定的原则

1、依法鉴定的原则  程序和实体

2、鉴定的客观性原则

3、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4、鉴定的时限原则

5、鉴定的保密原则

三、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并查阅有关的案卷资料;有权要求参加勘验现场、进行模拟试验活动;送检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提出补充鉴定相关材料;送检材料不充分,不符合要求,或鉴定人的知识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时,有权拒绝受理鉴定;出庭质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独立进行鉴定;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鉴定人的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按照委托要求,出具鉴定书;申请回避;出庭质证并回答相关问题;对鉴定过错承担责任。

四、法医学鉴定书

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说明、结论、结尾。

第五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和展望

一、中国法医学简史

1、我国最早的法医学检验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公元前475-221年),《礼记》和《吕氏春秋》都有关于www.med126.com/zhuyuan/法医学检验方法的记载;

2、三国吴末的“张举烧猪”,鉴别烧死和焚尸的区别;

3、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是《洗冤集录》(公元1247年),为宋慈所撰。

4、1931年林几教授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了法医学科。

5、1979年,卫生部指定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医学院和四川医学院招收法医学本科生。

二、法医学发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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