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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湖北省《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章:2节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9/18 字体: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资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货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三)证明文件

包括:身份证、内地通行证、护照、驾驶证等。

(四)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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