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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8/23 字体: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持证人员换证时,必须完成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

调出省外(包括宁波)的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先办理换证手续后调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撤销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填写《撤销、注销会计从业资格决定书》,并定期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三)持证人员要求注销的。

注销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填写《撤销、注销会计从业资格决定书》,并定期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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