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聘工作。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用人单位在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基础上,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破格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7.继续强化基层服务工作经历。按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的(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未具备者,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8.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论.文.客.服.QQ,81995535,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5)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予送评审。
9.科研项目及课题条件。市(州)及以上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市(州)、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人员须提供科研立项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县级或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在达到正常申报条件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再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10.论文送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学术水平及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0%。
11.现场答辩。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0%。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有关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12.任职年限计算。2014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13.同级转评。因工作变动,申报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现从事专业工作与原专业工作分属不同系列,但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转岗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