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六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二)符合下列8项中的3项: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4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完成地(州、市)、厅(局)级科研项目,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主持(前2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1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5.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6.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7.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8.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地(州、市)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计生委授予的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2-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凡符合申报主任医师职务基本条件,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可评审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为前5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或作为前3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二)符合下列8项中的3项;
1.主持(前二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已通过省、部级鉴定,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2.主持(前2名)完成科研成果,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项;
3.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其中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不少于1篇;
5.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
6.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并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
7.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常务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8.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确定为省"333"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论.文.客.服.QQ,81995535、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或获地(州、市)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2-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对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获奖 |
合作 |
个人所占成绩比例 |
|||||
级别 |
人数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五名以下 |
国家级一、二等 |
2 |
100% |
100% |
||||
3 |
100% |
100% |
100% |
||||
4 |
100% |
100% |
,100% |
100% |
|||
5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依次递减10% | |
省部级一、二等
国级家三等 |
2 |
100% |
100% |
||||
3 |
100% |
100% |
100% |
||||
4 |
100% |
100% |
100% |
90% |
|||
5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依次递减10% | |
地省部 |
2 |
100% |
100% |
||||
省部级三等及地级奖 |
3 |
100% |
100% |
90% |
|||
4 |
100% |
100% |
90% |
80% |
|||
5 |
100% |
100% |
90% |
80% |
70%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90% |
80% |
70% |
依次递减10% |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对于任低一级职务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业工作总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出勤、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等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者,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有重大贡献者破格评审条件
1.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以来,作为前5名获奖者,获得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或作为前3名获奖者,获得国家'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2.任主治医师以来,作为前3名获奖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获奖者、获得省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或获地级科技奖励、教学成果一、二等奖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者破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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