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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青卫人专〔2004〕32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8/21 字体: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2篇。

(2)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3)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4)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5)核心论文1篇,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1篇。

(6)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3项(前3名论.文.客.服.QQ.81995535,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7)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1项。

(8)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项1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藏(蒙)医(药)专业论文要求:

西宁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四类地区:参加省学术会交流论文1篇。

人按摩专业:参加本地区学术交流论文2篇。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到见解;对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科有较深的了解,并在实践中结合应用;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病例会诊或特殊问题的处理。出具25份经单位审核认可的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积极开展科研。

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高质量论文或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3篇。

(2)核心论文1篇,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

(3)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1项。

(4)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项2项

(5)核心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6)核心2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四等奖1项。

(7)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

(8)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4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提出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推荐。个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七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省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并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样,提出专业专家评议组人选和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报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专业,评审工作应划分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本专业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凡符合规定评审条件的,须经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推荐到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向高评委推荐。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通过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水平的任职资格。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赞同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根据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论.文.客.服.QQ.81995535,提出报批人员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每项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相应学历任职年限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期任职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

(二)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行政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

(三)已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谎报业绩者延期3年。

第二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评审,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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