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通知
闽卫人函〔2016〕49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厅(局)、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除省属公立医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管理专业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材料要求
(一)设区市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和《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论文汇总表》各一式一份(要求:用EXCEL制表,统一用A4纸,并将电子版发至fjwsrc@163.com)。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四)《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简明情况表》一式四十份(要求: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
(五)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一式一份。
(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八)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及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一式一份。
(九)外语考试成绩证书(免试者提交免试审批表)一式一份。
(十)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须提交《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服务登记卡》原件各一式一份。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论文客服QQ,81995535。
(十一)县级(市、区)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福建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
(十二)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证明一式一份。
(十三)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的,应附获奖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四)按各学历要求的聘任年限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各一式一份。
(十五)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均应参加业务面试,要求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人员简明情况表”一式十份。
(十六)提交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或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原件各一式一份,若属非法刊物的按不符合规定处理。
(十七)除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外,其余正常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鉴定;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答辩。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要双盲复印,将论文目录及正文内容所在页中的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遮盖后复印(包括中文和外文部分),且不要加盖单位公章,每份均应附上“参加论文鉴定或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一式十份。同时提交该篇论文的电子版本(用WORD文档,论文文件命名格式:单位+姓名+申报专业+发表年月),并将电子版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本次评审对申报论文鉴定或答辩的学术论文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检测工作将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提交论文为外文的,要求全文翻译,并以汉译本进行复制比检测-论文.客服.QQ,81995535。
(十八)根据原卫生部、原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闽卫科教〔201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及《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科教〔2015〕107号),属于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九)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十)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7〕238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科教〔2015〕57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任职周期内,须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I类学分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提交原件),由省、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审核验证。
请将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另外装袋(袋面请按附件8粘贴)。
三、相关说明
(一)所有申报人员的“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应注明“以上填报内容经审核属实,并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且未存在违纪违法等延迟申报问题,同意其申报。”
(二)各种证件的复印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各种上报材料(除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材料)均应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三)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其学历必须为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或管理专业毕业,其余条件仍按闽卫人〔2006〕198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袋封面(见附件7),袋面上的专业一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报送材料的“第(五)~(十三)、(十八)、(十九)项”,要按编号顺序整理并装订成册。
(五)评审费按《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收取。
(六)申报人员任职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评审材料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
(七)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医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条件,申报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具体材料另文通知。
各级卫计、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报送的评审材料(含补充材料)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评审材料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经一次性告知,补充报送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照《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暂行办法》(闽职改字〔1989〕144号)进行处理。
联系人:张莺,联系电话:0591-87826304
附件: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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