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学临床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 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及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 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 程和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 的研究,或开展医疗新业务、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 养专门人才,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以第一作 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统计源 期刊2篇以上),或发表JCR2区期刊学术论文1篇。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统计源期刊5篇;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累计3以上;或发表JCR2区期刊学术论文1篇。
2.成果奖项。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
3.应用成果。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或 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以上(排名前3)。
4.担任省级二级学会以上副主任委员学术职务。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SCI论文1篇。
教学成果、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论文与科研业绩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