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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4〕11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5/25 字体:

第十六条 正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讲授过职业教研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并获一等奖);

或者主讲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或者主讲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市级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4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至少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

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4.获得以下学术技术称号或表彰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5)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5.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等方面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二)校(园)长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讲授过职业教研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并获一等奖)-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或者主讲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或者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过教育教学方面的专题讲座5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至少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至少1项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幼儿园)受到省、部级政府表彰1次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2次。

5.获得以下学术技术称号或表彰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5)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6.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2次。

(三)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主讲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教研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1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省际间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其它教研员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主持国家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1项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论文.客服.QQ,81995535

4.获得以下学术技术称号或表彰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5)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七条 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8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以上。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

2.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具有特殊性,按文、理科均可)。

幼儿园、小学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作要求。

农村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第三十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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