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6)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防治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附相关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5.主持开展的预测预报、农药(械)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至少1种主要的分析检测方法、预测预报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6.主持研究制定的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论.文.服.务.QQ81995535,应用后其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农药残留量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三)从事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土壤调查管理与应用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及相关资料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附相关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实施,实施后产量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改善。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耕地质量动态监测或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表彰;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开发的主推配方肥料、商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与其它新型肥料有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研制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占适用面积的比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分别达到30%、40%、50%、60%以上。
7.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测土配方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比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分别达到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四)从事作物栽培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6)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展示基地等,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提高产量或品质,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基地建设及相关技术工作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和推广(附省级验收证书或推广应用证明)。
4.研制、开发的农作物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新产品等解决生产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开发引进并示范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新产品的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附上级主管部门推广应用证明)。
6.从事农作物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等工作,或实施高产增效创建示范片、园区、基地等,取得突出成绩,获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五)从事蔬菜、食用菌、果树、茶叶、花卉苗木、休闲观光农业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鉴定、认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附省级验收证书或推广应用证明)。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园艺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艺标准园、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园艺植物景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论.文.服.务.QQ81995535,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7.从事园艺作物栽培和育种,园艺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园艺教育、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化经营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产品检测、投入品检测、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农产品及农业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并通过省级验收或鉴定(附相关证明材料)。
4.作为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计量认证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在本行业推广采用;或获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能竞赛表彰(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或连续3年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的第一完成人。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三品一标”认证管理、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村清洁能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生态循环农业、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七)从事农业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农业执法、农业信息、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开展农业政务网站建设做出突出成绩,连续3年及其以上获得同级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单位网站绩效测评优秀等次。
4.研究开发农业信息技术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经营管理、流通等领域中取得明显生态和社会效益,且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
5.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农业科技管理、农业执法、农业信息、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获市(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提出教育培训新模式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被市(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推广;或工作成效显著,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7.农业执法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办理农业执法一般程序案件10件以上;办理大要案1件以上;或者办理案件卷宗被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案卷。
(八)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9)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发明人),专利已被生产应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以上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参与负责规划1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5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200万株以上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实施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附相关证明材料)。
4.主持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15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组织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500吨以上,累计1500吨以上,单产、效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50万张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主推品种种性保持、品种资源保育工作,5年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6.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500吨以上,累计15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7.在县以上范围内或15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蚕种催青、新品种、新技术、新蚕、桑药、新机具及先进检测方法引进推广、蚕桑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获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8.在推动示范园区、特色乡镇、专业村建设,实施蚕桑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提出有效措施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创新,使蚕茧产量年增8%以上,蚕农增收10%以上。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总结2项以上蚕桑生产、复合经营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分析与概括,推广应用,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第十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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