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
2、参加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教学方面获得中央党校、省干部在线学习中课件、资源片的采用等(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其它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前2名);
2、参加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
3、主持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教学方面获得中央党校、省干部在线学习中课件、资源片的采用等(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A 类且B类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A 类或B类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为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A 类且B类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A 类或B类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为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A 类或B类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一成果只能使用一次)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A类或B类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市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还须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副教授满6年;
3、具有本科学历或大学普通班毕业,且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人,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4、取得本科学历 ,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
3、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三十条 业务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或多个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知识面广博,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个以上主体班专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学年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5%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90%以上);
能够对青年教师或学员在工作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方面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指导;
须提供1篇3000字以上的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综述报告,省委校教师还须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研究(须提供1篇600字以上用外语撰写的与所发表论文参考文献有关的研究评述);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2名);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成果奖励1项(前3名)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1项(第1名);
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2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授予全国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三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且B类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或B类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A类或B类4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4、主持并完成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1项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A类或B类4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其中A类且B类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其中A类或B类6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或B类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4、主持并完成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或B类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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