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良好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8人次以上获奖,其中1人次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
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论.文.服.务.QQ81995535,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课程开发、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4人次以上获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6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讲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助理讲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聘用制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所称“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二)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
2.发明专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
3.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6.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优质课教学案例、教改课件、说课讲演、优质课大赛等。
7.教学检查综合评价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三)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论.文.服.务.QQ81995535,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四)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原《安徽省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安徽省中专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9〕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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