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转发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9月1日
辖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告和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意义,全面安排部署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尽快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评审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改进情况。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书面及网络直报,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具体报告时限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四、对于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五、请各医疗机构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1年9月16日前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 焦占雅 焦忠毅
联系电话:58360733 58360864
电子邮箱:xcyzk@sina。com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请在西城区卫生服务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