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2年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昌平区卫生局成立昌平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督导检查的组织领导。
组长: 杜高潮 昌平区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刘慧勤 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左 晨 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
组员: 李成哲 昌平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王尚才 昌平区社区卫生管理中心主任;王静楠 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黄 培 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朱平辉 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张立华 昌平区东小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邢卫东 昌平区百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许志涛 昌平区小汤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玉霞 昌平区阳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李凤鸣 昌平区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白学增 昌平区南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马洪生 昌平区崔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刘清香 昌平区兴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春生 昌平区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高贵华 昌平区马池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 兴 昌平区流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张立新 昌平区十三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朱立新 昌平区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科,具体负责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督导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组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关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自查小组,组织本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昌平区卫生局检查组的工作,并针对自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的进行整改;根据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进行自查报告的撰写。
二、工作依据
昌平区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
此次督导检查的对象为昌平区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四、检查方式和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社区卫生绩效考核相关项目进行自评,卫生局组织进行抽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比例对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进行督导检查,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检查辖区内10家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检查标准见附件2。
五、检查流程
(一)2012年6月11至17日,基层医疗机构依据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交给检查组。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统一上报卫生局。
(二)2012年6月18日至7月1日,昌平区卫生局委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检查组,卫生监督所安排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对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的执业行为、人员资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三)督导检查结束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于7月2日前将检查结果和自查报告上报昌平区卫生局。卫生局分别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四)2012年7月2至9日,北京市卫生局对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请各机构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检查结束后,卫生局对自查报告和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并组织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自查,认真开展检查,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时间。完善具体措施,防止走过场,明确完成时限和有关要求,确保取得实质性效果。
(二)加强管理,严格督查
检查组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且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要深入诊室和药房,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全面细致的进行督导检查,明确的指出问题并暴露隐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三) 加强沟通,注重成效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严重违反规定,卫生局将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被查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
联系方式:
昌平区卫生局医政科 电话:69746214
传真:69725514 邮箱:cpyzk@163。com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信息网: http://cpwsj.bjch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