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妇幼 [2012] 8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实施。
一、认真学习各项规范。近年来,卫生部下发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等规范(所有上述规范均在卫生部网站妇幼
保健栏目儿童保健专栏中),要求各地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切实抓好培训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范。按照各项规范要求,切实做好儿童保健场地的落实,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责,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人员,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