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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6/21 字体:

浙卫发 [2012] 2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力社保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效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中药饮片处方
   (一)中药饮片处方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方剂配伍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并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进行书写。
   (二)每张中药饮片处方用药原则控制在20味以内,并严格掌握贵细药材的使用指征;对各类恶性肿瘤等医保规定病种的治疗方剂可适当放宽至25味。
   (三)中药饮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疾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延至2周,规定病种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医疗机构必须合理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对中药饮片处方帖均费用(以下简称帖均费用)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三级医院帖均费用不超过40元(膏方除外,下同);二级医院及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帖均费用不超过30 元。原则上每帖费用不超过50元。对帖均费用及每帖费用的规定适当参考中药材价格波动因素,适时调整。
   二、严格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五)中药饮片处方须由经过规范的中医药知识和相关医保政策培训的执业医师(包括乡镇医疗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六)中药饮片处方须由具有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由中药士负责处方调配工作。
   (七)中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中药饮片,按照规定进行审方。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师确认(“双签名”)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过复核方可发出。
  三、落实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
   (八)医疗机构应成立由中医学、中药学、医疗管理和医保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中药饮片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药事管理部门成立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九)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内容主要是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施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
   (十)医疗机构应每月开展一次中药饮片处方点评,门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处方点评工作要求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将此作为医疗机构校验注册以及人力社保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四、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十一)各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购入中药饮片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中药饮片进入医疗机构。
   (十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由具有主管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其他医疗机构应当由具有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开展常规检验。
   (十三)加强中药饮片养护管理,完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防止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虫蛀、变色、走油、鼠侵等问题的发生。
   (十四)各医疗机构对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对患者委托煎煮的中药饮片质量要全面负责,并加强饮片煎煮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制订质量控制方案,明确责任,确保中药饮片煎煮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中药饮片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五)广大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中药饮片使用水平,促进合理用药,维护患者的用药权益。各级医疗机构要规范执业行为,严格禁止开方提成。要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向主管卫生行政和人力社保部门上报帖均费用。
   (十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公布所辖医疗机构帖均费用情况,并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甚至停业整顿。要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严格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处方点评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医师要予以通报,对多次查实违反本规定的要取消医师多点执业资格,甚至暂停执业。
   (十七)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动态监测定点医疗机构帖均费用以及每帖中药味数的变化,定期抽查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处方点评记录。对连续两季帖均费用超标的医疗机构要督促整改,或暂停服务协议,情节恶劣的提请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对帖均费用超标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连续两季帖均费用超标的要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
201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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