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9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要求,我厅将25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给各市(不含舟山市)卫生局行使,其中委托办理19项,直接交办6项,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指导,做好对接工作
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精心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新增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实施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等准备工作,特别是对人员、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派人到我厅有关处室挂职锻炼等方式,使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审批程序和要求。建立省市两级联络员制度,拓宽工作渠道,切实做好文件、资料、软件、信息等有关对接工作。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委托形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使用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加盖钢印的有关证件,统一集中到省卫生厅加盖钢印,部分事项可通过下发有省卫生厅套印章的制式表格来提高效能;以直接交办形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使用属地公章或属地专用印章。
二、加强政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
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公开化,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审批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将行政审批纳入省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监控,实现对行政审批监督的全程化和实时化。要定期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我厅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我厅的工作检查和指导,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加强相互协调,实现资源共享
有关单位要与我厅有关业务处室加强联系沟通,及时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我厅为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提供帮助和支持,分刻了十二枚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供各地行政审批使用,并实现专家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资源共享,提升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的效能。
附件:省卫生厅下放各市(不含舟山市)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一览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