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便函 [2013] 8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学科学院:
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我厅拟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标委”),承担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及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等职责。现请推荐省食标委成员候选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食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推荐包括医学、农业、林业、渔业、食品、营养、食品检验、化学等方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专家。
二、推荐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廉洁自律,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不受年龄限制),身体健康。
(五)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仍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七)不在食品相关企业任职。
三、推荐方式
(一)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各单位推荐人员名额见附件1。
(二)由推荐单位查验专家申请材料后,在《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成员推荐表》(附件2)中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3年3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统一报送厅食品处。
(三)各单位推荐时,不受2011年我厅组建的浙江省第一批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的限制,可以重新推荐。
联系人:陈娜,电话:0571-87709395,
传真:87709146
邮箱:chenna8080@163。com
附件:1.各单位推荐名额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