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21号
各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与瓶装饮用天然水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依据《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在执行我省现行《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 NTU,总砷(As)≤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μg/L。
二、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严格饮用水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浙质食函〔2009〕299号)及附录《现场核查表》中“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把许可准入关。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继续按照《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进行抽查、检验和判定,严把质量安全关。对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风险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准确把握包装饮用水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全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确保质量安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