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妇幼 [2013] 7号
各市卫生局,省儿童保健院:
现将《关于印发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3〕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实施。
一、认真学习各项规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等规范(上述规范均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要求各地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切实抓好相关培训工作。
二、认真贯彻各项规范
按照各项规范要求,切实做好儿童保健相应场地的落实,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责,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人员,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开展儿童保健相关工作。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