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5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有关省级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根据国家和我省发改、卫生、编办、教育、财政和人力社保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0〕740号)要求,鼓励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疗科,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必须设置全科医疗科。现就加强我省综合医院全科医疗科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范围
全科医疗科设置范围为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其中承担全科医师(含助理全科医师,下同)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必须设置全科医疗科。
二、设置程序
全科医疗科的设置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程序设置,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设置要求
全科医疗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具体按照《浙江省综合医院全科医疗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见附件)。设置之初,在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室设置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设置安排
全科医疗科的设置坚持“按需设置、稳步推进”原则。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必须于2014年底前完成设置;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将于2015年底前完成设置。鼓励已具备设置条件的综合医院于2013年底前设置。
全科医疗科医师的执业注册范围必须是全科医学专业。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的条件是必须具备浙江省卫生厅核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学毕业生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后,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非全科医学执业范围的临床类别医师需变更执业范围的,可参加我省全科医生骨干师资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变更执业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综合医院要充分认识全科医疗科设置的重要性,要积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投入,加强人员、设备及场所配备,着力扶持科室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全科医疗科的作用和功能,促进医、教、研协调发展。
(二)全科医疗科的规范化设置将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培训学科基地建设的必备条件,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
(三)各地在全科医疗科设置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科教处或医政处。
科教处:联系电话:0571-87709180
医政处:联系电话:0571-87709097
附件:浙江省综合医院全科医疗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