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价[2012]24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201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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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北 仑 区 物 价 局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卫 生 局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