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区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2009年卫生局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指标
2009年卫生局下属10家医疗机构计划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共83人,具体岗位和招聘指标数见附件2《海曙区卫生系统2009年第一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热爱卫生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其中公共卫生岗位放宽到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具体见附件1《海曙区卫生系统2009年第一次公开招聘报考条件》,以及附件2中各岗位所需专业要求和其他设定条件;
(4)宁波大市常住户口(以2009年1月11日户口所在地为准),应届毕业生为宁波大市生源。
(5)护理专业要求具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生源或现在海曙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且满三年以上的人员(以单位证明为准)。
(6)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报考者为事业编制的,需取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证明。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09年1月10日(9:00—16:00);
1月11日(9:00—11:30)。
2、报名地点:海曙区人才交流中心(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
3、报名材料:
报考者须填写《海曙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请务必于报名之前在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网(www.nbhsrs。gov。cn)下载,并如实填写好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附近期正面免冠同底一寸
照片两张,报名当日与相关材料一并上交。
对同一专业有多家单位需求的,应聘人员可以同时填报第一意向单位和第二意向单位,但需符合各岗位设定的条件。
(1)应届毕业生:
①原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学生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④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人员:
①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学位证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有执业资格的提供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2008年毕业未签订过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⑥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及复印件;
(3)报名者现场接受资格审核,合格者交纳考务费40元。
(4)确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报,代报者除携上述相关证件材料外,还要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低于招聘职位指标3倍的,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指标。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领取准考证,参加笔试
1月15日到海曙区卫生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5楼)领取准考证,笔试时间初定为1月17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考者同时携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各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已获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笔试成绩加3分,已获
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者笔试成绩加2分。
各岗位分别以笔试成绩及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与实践技能考试人数。未进入第一意向单位面试人选的,可以以同等资格进入第二意向单位的计分。笔试成绩一般于2月中旬在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网进行公示。
(三)面试与实践技能考试
面试与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和实践技能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各占总成绩的30%。(其中公共卫生、中药、药剂、检验、办公室岗位不安排实践技能考试,面试成绩占总成绩60%)。
(四)体检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工作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按笔试、面试、实践技能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指标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考核
考核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合格人员由海曙区卫生局和招聘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淘汰。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在合格人员中,综合笔试、面试、实践技能总成绩,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录用资格。
(二)被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不能按时取得招聘时相关要求证件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人员不再聘用。
(四)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网(网址:www.nbhsrs。gov。cn)。
咨询电话:0574-87258906、87258908。
(五)本简章由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