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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黄岩卫生局 更新:2013/6/25 字体: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通知)

黄卫发〔2011〕26号

  

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监督与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维护稳定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医疗纠纷报告作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医疗纠纷报告的责任人

1、医疗纠纷的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

2、医疗机构指定负责的专门科室或者专(兼)职人员;

3、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二、医疗纠纷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院专门负责医疗纠纷的科室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纠纷的报告内容及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责任报告人应将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住址、简要病情、纠纷原因、患方意见等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逐级上报,并做好登记留底。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上报整改情况。

医疗纠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经区卫生局协调、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后,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填写《黄岩区医疗纠纷个案登记表》(附件2)上报局医政科。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7日内,填写《黄岩区医疗纠纷个案登记表》上报局医政科。各医疗机构要将本单位每季度发生的医疗纠纷情况填报《黄岩区医疗纠纷季度报表》(附件3),分别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7号之前上报局医政科。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2、黄岩区医疗纠纷个案登记表

3、黄岩区医疗纠纷季度报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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