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确认活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确认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之一,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卫生创建成果,逐步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根据省、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确认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爱卫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同时,今年还将对2009年命名的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进行复查确认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确认
(一)评选条件
1、在各行各业中(含社区居委会)凡已获得区爱卫会授予“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可推荐参加台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已获得市爱卫会授予“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可推荐参加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
2、被评单位必须具有一定规模,是独立法人,能起到榜样作用。
3、被评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4、参评单位必须符合《卫生先进单位考核验收评分表》相应的各项要求。推荐为省、市级卫生先进的单位,按 《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考核验收评分表》检查时省级分值必须达到95分以上,市级分值必须达到90分以上。
5、卫生单位的创建,坚持“全面创建、择优升级、动态管理、上下结合”的原则,不搞终身制。2009年获得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必须参加复审,对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撤销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二、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采取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逐步推荐的办法,申报省级卫生先进的单位请参照历年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名单(见附件5),申报市级卫生先进的单位请参照历年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名单(见附件6)。参加复查确认的单位请对照2009年度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名单(见附件7)。
(二)区爱卫办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爱卫办。
(三)市爱卫办接到申报材料作进一步审核,将申报省级卫生先进单位条件符合的单位材料报省爱卫办。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由市爱卫会组织验收;申报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由省爱卫会组织验收。
三、命名表彰
对符合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爱卫会命名为“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 授予奖牌,并通报表彰;对符合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爱卫会命名为“台州市卫生先进单位”, 授予奖牌,并通报表彰。
四、评选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和条件,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区爱国卫生工作向纵深发展。
2、《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复查)登记表》请于8月31日前报区爱卫办,逾期作自动放弃。
联系人:沈秀凤 电话:84120985 传真:84120993
附件:
1、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验收评分表;
2、台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验收评分表;
3、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复查)登记表;
4、台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复查)登记表;
5、历年市级卫生先进单位;
6、历年区级卫生先进单位;
7、2009年命名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