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09〕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教育、卫生等部门加强协作,分工负责,我市学校的卫生设施建设、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学校卫生工作中还存在校医配备不足、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和疾病监测信息报送滞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
学校卫生工作事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公共安全,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学校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学校卫生工作列入教育、卫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学校卫生工作有关法规、制度和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学校的卫生设施和校医队伍建设,健全学校卫生工作网络,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使学校卫生工作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浙江省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和组织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是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措施。
三、配足配强校医队伍,确保学校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校医承担着大量的学校卫生工作,校医队伍的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卫生工作的水平。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医队伍建设。一是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在2009年底前设立卫生室并配备专职校医,并在3~5年内逐步达到规定配备标准。二是加强校医的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对校医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校医卫生专业知识培训的业务指导。校医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同时,各中小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校医的继续教育工作,更新校医知识结构,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的发展。三是出台相关政策,改善校医待遇,妥善解决校医职称晋升、继续教育等问题。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将学校卫生室的建设和校医的配备工作列为考核、督导学校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落实中小学校抓好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
市、县两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精神,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协调小组、部门例会制度和应急会商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及时预防和应对学校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学校(设立卫生所的高校)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学生症状监测与因病缺课信息实时报告系统,建立学校卫生应急信息通报制度、校医培训合作制度、学校食堂卫生许可与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与应急处置的合作机制。
建立市学校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嘉兴学院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研究指导学校卫生工作。
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要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下发的《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建立嘉兴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