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平湖市卫生局依法对平湖市维多利亚宾馆等80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进行注销。
特此公告
具体注销决定及注销名单详见:
附件1:“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2:“平湖市卫生局2011年注销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名单(80户)”
平湖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