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昌律,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911081430:
本局于2012年4月12日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12年2月起在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中路2弄的出租房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依法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叁仟(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查找不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平卫医听告字[201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平湖市卫生局(平卫医听告字[201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平湖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