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卫〔2013〕137号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13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于2013年1月1日前,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所有医疗机构均应接受年度校验。
二、申请程序
各校验对象于2013年7月1日前携带以下材料到普陀区办证中心卫生窗口办理校验申请手续: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中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汇总表(表格分表一、表二,表格的电子版可在普陀区卫生局网站的公告通知栏下载,上报时带纸质表格,并将电子版上报3231760@qq。com);
3.2012年度单位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
三、《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到区办证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四、凡逾期不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不得执业。
附件1: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2:医疗机构卫生人员统计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舟普卫〔2013〕137号关于开展普陀区2013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