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 告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
着色剂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栀子蓝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1.0g/kg
乳化剂
硬脂酰乳酸钠
植脂末
10g/kg
卵磷脂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柠檬酸单甘酯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4g/100g
水分保持剂
三聚磷酸钠
5g/kg
裹粉、煎炸粉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固体复合调味料
4.4g/kg
防腐剂
山梨酸钾
蛋制品
1.5g/kg
脱氢醋酸钠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0.5g/kg
二氧化碳
饮料类
增稠剂
刺槐豆胶
7g/kg
营养强化剂
肌醇
21-100mg/1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