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卫〔2012〕261号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关于公布以县(市、区)
为单位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自选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成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使基本药物制度更好地惠及群众,根据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以县(市、区)为单位自选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舟山市普陀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遴选专家组遴选,最终确定了以区为单位自选药品100种,予以公布,并就做好以区为单位的自选药品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局医改办。
一、本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药品目录自2012年11月16日起实施。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只允许采购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及以区为单位自选100种的药品,不得使用其他药品,严禁目录外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三、各采购单位要求合理安排,定期采购基本药物,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上网采购下达订单不得超过5次。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过渡期用药目录作为补充使用,后者在门诊销售额比例不得超过20%。
五、抗菌素使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等规定,加强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努力做到合理规范用药。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自选药品目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抄送:省卫生厅药械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药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印发
舟普卫〔2012〕261号关于公布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以县(市、区)为单位自选药品目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