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等15人(单位):
你(单位)在我局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因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注销决定,并予以公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卫生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卫生许可证视为作废。
如不服本注销决定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20120706注销卫生许可证名单。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