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计〔2012〕87号
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各医疗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将有关校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一)床位在100张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今年已到期的;
2012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二、校验时所需携带材料(复印件用A4纸)
(一)《2012年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完整;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到期需重新换证的医疗机构同时需携带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
(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提供2009-2011年三年工作总结,100张床位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供2011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1.医疗业务数据、工作成绩;2.医疗安全、医疗质量;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地点、法人、负责人等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4.校验期内是否因违规执业被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及相应的整改情况;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卫技人员在岗花名册(附件2-1),在岗卫技人员证书提交如下: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提交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药剂和检验人员提交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
(五)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填报相应的2012年度卫生统计报表(见附件2-2、附件2-3),统计时间段为2011年6月31日-2012年6月30日。
三、校验流程
(一)校验申请和受理
6月20日—6月27日各医疗机构携带校验相关材料到吴兴区行政中心一号楼10211室(吴兴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提交校验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书面审查
6月29日—7月6日组织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等。
(三)现场审查
7月9日—7月20日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校验结论
7月23日—7月27日作出校验结论,对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完成校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四、校验相关要求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将校验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且经再次通知在20日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依据《办法》,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依据《办法》,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五、其他
(一)各医疗机构务必在短信通知规定时间内携带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医疗机构公章前来参加校验;
(二)请各医疗机构按照2011年度医学会会费的标准缴纳2012年度医学会会费,前来校验时请携带会费;
(三)该文件电子版及附件各项表格可在吴兴区卫生计生局网站下载,地址:http://wsjsj.wuxing。gov。cn/。
联系电话: 李波 2551770吴舒 2289770
附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