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卫〔2009〕138号
各县(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病人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卫明电〔2009〕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时组织人员针对医院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各个环节开展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于7月12日前完成自查总结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病人安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医疗单位将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于7月16日前报市局医政科教处(联系人:张帆,电话2760031,传真:2760033,电子邮箱:zhangfan@huzhou。gov。cn)。
二○○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