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09〕28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按照《2009年浙江省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方案》(浙卫发〔2009〕226号)要求,认真做好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二、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要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知情同意、自愿免费”的原则进行。各地要指定有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经验的固定接种门诊承担孕产妇接种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接种门诊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做好相关答疑释惑工作。
三、各级疾控中心要指导接种单位做好接种对象的个案信息管理和登记工作,加强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四、各市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确保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省卫生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国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WHO建议,并在参考国外现有孕产妇人群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安全性资料的基础上,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现就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孕产妇列为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重点接种人群。妊娠各期均可进行接种。
二、患有妊娠并发症及习惯性流产的孕妇,接种前可咨询妇产科医生。
三、各地卫生部门和接种单位应遵循“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严格按照《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孕产妇实施疫苗接种。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