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卫〔2010〕190号
各县(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与台帐资料(附件1),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各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质量全过程的动态控制与管理,落实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措施,保障医疗安全。检验、放射等质控中心要将检查结果互认的执行情况列入质控检查内容,推进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级医院每年将《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5月20日及11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执行情况请各县区、市级医院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5日前报市局医政处。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2760031,传真:2760033,电子邮箱:zhangfan@huzhou。gov。cn。
附件:⒈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执行情况一览表;
⒉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执行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