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便函【2012】3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包装处置行为,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及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的遵循原则,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本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等有效措施,确保废弃药品包装规范处置。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我厅委托省质评办适时组织对各地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医政处 蔡利辉
电 话:0571-87709097
传 真:0571-87709179
电子邮箱:907939332@qq。com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浙江省卫生厅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