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医〔2012〕20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0〕44号)以及《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过临床试用、专家评审、成本审查等程序,对各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定,决定增补“营养咨询”等39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现予公布试行,
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1。
二、为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各地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决定增补“
甲沟炎甲床整形术”等3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三、根据实际执行中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对现有项目规范中不明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详见附件3。
四、根据我省核医学检查项目的发展现状,理顺核素扫描等检查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对核医学的部分检查项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具体详见附件4。
五、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眼视光医院等三家省级医院,其开展的由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委托温州市物价局会同同级卫生、医保部门共同管理。
六、儿童听力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列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各项筛查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儿童疾病筛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291号)和《关于核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8〕336号)执行。
七、本次调整的治疗、手术、诊查、护理类价格,实施改革的县、市应仍按各地原试点方案中的价格执行。其他调整内容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