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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工作人员体检结果及考察录用程序通知
来源:上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2012年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工作人员

体检结果及考察录用程序通知

 

一、2012年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工作人员体检结果见附件;需要复检人员,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如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逾期视作弃权,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间另定。

二、体检合格者按以下程序录用:

1、签订就业协议

应届毕业生及无就业单位人员于2012年5月15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在上虞市卫生系统就业的人员原合同终止时间为8月15日。

在上虞市卫生系统外已就业的人员先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凭解除合同证明书到新录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在5月15日前解除原合同有困难的,请与录用单位沟通,并报卫生局人事科。

2、调档

拟录用人员须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转入上虞市人才服务中心。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考生于2012年8月18日到单位报到。

三、体检复检合格人员签订协议时间相应延后,调档、培训及报到时间不变。

四、上岗培训

时间:8月17日上午8:30报到 时间一天

地址:上虞市卫生进修学校

五、其他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录用资格:

1、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应届生报到时不能出具录用职位相应毕业证书的;

3、不服从安排的不予录用;

4、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二)存在《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当年度不予录用。

(三)已与市内外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或聘用(劳动)合同,与录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不能提供解约或解聘证明书的不予录用。

(四)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见习期内发现有精神疾病不宜任职的,经绍兴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鉴定后辞退。见习期内未通过首次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允许延长一年,两年内仍未通过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解除聘用合同。

 上虞市卫生局

   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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