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工作人员
体检结果及考察录用程序通知
一、2012年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工作人员体检结果见附件;需要复检人员,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如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逾期视作弃权,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间另定。
二、体检合格者按以下程序录用:
1、签订就业协议
应届毕业生及无就业单位人员于2012年5月15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在上虞市卫生系统就业的人员原合同终止时间为8月15日。
在上虞市卫生系统外已就业的人员先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凭解除合同证明书到新录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在5月15日前解除原合同有困难的,请与录用单位沟通,并报卫生局人事科。
2、调档
拟录用人员须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转入上虞市人才服务中心。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考生于2012年8月18日到单位报到。
三、体检复检合格人员签订协议时间相应延后,调档、培训及报到时间不变。
四、上岗培训
时间:8月17日上午8:30报到 时间一天
地址:上虞市卫生进修学校
五、其他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录用资格:
1、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应届生报到时不能出具录用职位相应毕业证书的;
3、不服从安排的不予录用;
4、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二)存在《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当年度不予录用。
(三)已与市内外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或聘用(劳动)合同,与录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不能提供解约或解聘证明书的不予录用。
(四)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见习期内发现有精神疾病不宜任职的,经绍兴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鉴定后辞退。见习期内未通过首次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允许延长一年,两年内仍未通过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解除聘用合同。
上虞市卫生局
20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