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机构
进行2011年度校验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我局决定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2011年度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本市范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校验时间
201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三、递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市级医疗单位及乡镇(街道)卫生院、厚诚口腔医院、舜江医疗、康丽医疗、计生指导站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其余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 医疗机构执业分级评审结果(由卫生监督所提供);
4.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床位、诊疗科目、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执业项目的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5.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附件2)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各质控中心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上述资料医疗机构于6月21日前递交我局行政许可科(便民服务中心2楼56号窗口)处。
四、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认识,认真组织,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切忌走过场,并希望各机构能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自查工作,逐项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市直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立即予以申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
3.村卫生室申请校验,应提交村民委员会与拟聘任乡村医生签订的承担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的聘任证明。
4.2010年9月,绍兴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绍市卫发[2010]202号),要求各社会医疗机构按《通知》要求,对本机构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待符合条件后予以校验。
4.今年是使用“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的第一年,请已购买“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及时将校验信息录入系统,同时要在规定时间递交有关书面资料。
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
2. 上虞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