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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永嘉卫生网 更新:2013/6/27 字体:

永嘉县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1〕7号)和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做好我县本周期(指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县卫生局注册在我县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考核机构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为永嘉县人民医院和永嘉县中医医院。其中永嘉县中医医院承担瓯北镇、乌牛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专业和中医医学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永嘉县人民医院承担除永嘉县中医医院承担考核工作外所有乡镇医疗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包括瓯北镇和乌牛镇辖区内口腔、公共卫生专业的医师)。

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按照《细则》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组织机构,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有关法律法规考试、卫生时事政策考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四项组合,其中有关法律法规考试(大纲详见附件1)由市卫生局统一命题,卫生时事政策考试由县卫生局统一命题(题库另发)。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四、考核步骤

(一)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考核实施阶段(2011年4月~2011年6月)

⑴2011年4月,各考核机构把定期考核时间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其本机构的医师。

⑵本周期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并于4月29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汇总表》(附件3,需同时提供电子word文档),于当年5月6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⑶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⑷考核机构按照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包括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2、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11年6月~2011年7月)

⑸2011年6月,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综合考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委托其所在机构书面通知考核医师。

⑹2011年7月,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考核管理系统录入,县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考核机构可根据上一阶段结束时间适当提前开始考核结果录入工作。

(二)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按实施步骤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我局将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构工作,规范、完善考核工作计划和各项考务制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开始时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考核机构。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其它事项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二)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县卫生局将加强对所辖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审核确认考核周期内医师行为记录,其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

(四)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其培训(3至6个月)及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指定的辖区内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考核机构需报送培训计划并经县卫生局确认后方可实施。以上人员办理重新执业注册手续时,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加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管理。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定期考核材料归档,一人一档,做到有据可查。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定期考核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考核机构公章后由被考核对象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六)我局将对受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要填写《医师定期考核(含复核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5),于8月31日前上报局医政与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考核周期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不合格,以及业务水平测评理论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按程序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附件:

1.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大纲

2.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汇总表

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含复核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

(附件请在资料下载处下载)

永嘉县卫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医师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永嘉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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