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医 [2011] 4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达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合格线的考生(2010年度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成绩单、成绩册及合格人员名单另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授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依法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具体核发工作另行通知,请各地各单位做好发证前的准备工作。
三、未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转正定级和执业注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