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本部各司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等规定,为配合《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根据我部行政许可职能分工,在专用章中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一(6)。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我部各项行政许可,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以及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按照审批程序仍使用卫生部印章。
特此通知